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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砚雕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管理员:本站发布时间:2015/8/12 17:40:11点击次数:698次

河北省砚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河北省砚雕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Inkstone Carving英文缩写:HPAIC。

第二条  本协会是河北省境内从事砚雕研究、收藏的专业学者及从事砚雕及基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塑造砚雕行业精神、凝聚砚雕行业力量、打造砚雕行业品牌、共创砚雕行业辉煌,为促进我省经济文化繁荣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相关单位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驻石联络处:河北易水石砚台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会员法律意识,推动河北砚雕行业会员队伍建设与发展,凝聚砚雕行业力量,协调砚雕行业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砚雕行业在为河北文化繁荣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研究砚雕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产品标准及实施名牌战略。

(三)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维护推进公平市场环境的建立。

(四)利用本会拥有的专业优势,推动砚雕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砚雕行业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开展砚雕艺术的研究、交流和培训以及系列新产品的研发工作。

(六)建立协会网站,编辑发行协会简报、刊物;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有益于行业及会员的其它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推动砚雕行业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5年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则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于   2015 年  5 月   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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